2007年12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临时监护责未尽 痛失爱女又赔偿
唐云珍

  自己女儿未归,请女儿的同学帮忙一起寻找,结果两个孩子双双溺水身亡。11月30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痛失女儿的方日红赔偿同样失去女儿的邵四桶、胡有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500元。
  2006年8月15日晚上,方日红的女儿一早离家到学校参加暑期作业检查,一直到晚上都没有回家。情急之下,方日红便到其女儿的同学邵某某家打听,后又带邵某某出去一起寻找。因方日红与邵某某未找到其女儿,方日红便将邵某某送上出租车让其自行回家。当天,邵某某并未回家。2006年8月19日,邵某某和方日红女儿的尸体被人在湖中发现。经公安机关鉴定,两个女孩于2006年8月18日溺水死亡。两户家庭皆因痛失女儿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未满15周岁的邵某某未尽到临时监护人所应尽的监护职责,遂于2007年4月25日起诉要求方日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方日红为了寻找自己的女儿,晚上到原告家中带原告的女儿出去帮忙寻找,而两原告同意被告带其未成年的女儿出去帮忙寻人,也意味着将女儿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了被告,两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民法上的委托监护关系。被告作为受委托的监护人,在寻人未果后,其本应履行好监护职责,负责将两原告的女儿安全送回家,但她只是将女孩送上出租车让其自行回家,故被告在履行对两原告女儿监护责任时存在过失,该过失与两原告女儿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